摘要: 瑞典的信息公然準繩出生于“不受拘束年月”,針對的是“不受拘束年月”的機密議會政治。該準繩在250年前的出生一方面要回因于競爭性政治的成長,另一方面則回因于發蒙活動時期的出書與談吐不受拘束的思惟。瑞典立法的支撐者還轉介了中國的經歷,不外存在著相當水平的誤讀。瑞典的信息公然準繩自始就與出書不受拘束聯合在一路,二者配合組成了瑞典社會“公共範疇”的基本規范框架。信息公然準繩的穩固和演進也與“公共範疇”的成長和強大互相關注。這種聯繫關係性也有助于懂得瑞典信息公然立法采取最年夜化形式的緣由,即不只誇大信息公然對于權利的監視感化,還誇大信息公然是有用平易近主的主要保證。這兩個方面的請求在瑞典的信息公然軌制中獲得了充足的表現。
要害詞: 信息公然準繩、出書不受拘束、公共範疇、不受拘束年月、最年夜化形式
依照國際外學術界的通說,世界上最早的信息公然法1766年12月2日出生于瑞典,迄今恰有250年的汗青。12月2日這一天,也被瑞典定為國度的“信息公然日”。信息公然準繩對瑞典的政治清廉、平易近主軌制與公共福祉進獻很多,曾經成為瑞典的驕傲與政治手刺,可謂政治文明邦畿的“北歐形式”。假如查閱近十年通明國際的列國廉明感指數、《經濟學人》的平易近主指數和結合國的大眾幸福指數,就會發明以瑞典、丹麥、芬蘭、挪威、冰島為代表的北歐國度都穩居世界前列。北歐的信息公然和通明文明對歐盟層面的公然政策也發生了主要影響。1997年《阿姆斯特丹公約》第225條寫進“信息公然”的規則,就與瑞典、芬蘭參加歐盟時的請求不有關系;丹麥則在1998年歐盟《奧胡斯條約》的經由過程中施展了主要感化,該條約規則了周遭的狀況範疇的信息公然和大眾介入。此后瑞典在2001年初次擔負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國時,推進經由過程了《關于大眾獲取歐盟議會、理事會和委員會文件的規定》(1049/2001),將前述獲取歐盟文件的規則予以詳細化。2009年,以瑞典、芬蘭、挪威等為主的歐洲12國簽訂了歐洲理事會的《公函獲取條約》,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針對信息公然的國際條約,確立了信息公然準繩的最低尺度,假如批準的國度多少數字到達十個就可以失效。
盡管以瑞典為代表的這種公然文明很是明顯,國際法學界對于瑞典信息公然準繩與軌制的研討文獻比擬無限,既有的研討重要集中于規范文本的描寫,佈景部門的會商則相當簡單。同時,相干的研討也落后于瑞典軌制的成長。[1]有鑒于此,本文試圖經由過程答覆下述兩個題目更換新的資料相干的常識:第一,北歐在全部世界的政治和思惟邦畿中歷來并非中間地位,何故18世紀中期在瑞典就發生了信息公然的準繩?其不雅念源自何處,后來又是若何成長的?第二,1766年法令的尺度稱號是《出書不受拘束法》,信息公然準繩是該法的一個構成部門。信息公然與出書不受拘束聯合在一路,這種形式在瑞典延續至今。那么,何故有這種設定?本文以為這兩個題目具有內涵的聯絡接觸。信息公然準繩在瑞典采取最年夜化的公然形式,與出書不受拘束以及看法不受拘束聯絡接觸在一路,旨在確立“公共範疇”的條件性前提,充足保證“公共爭辯”。經由過程考核瑞典信息公然準繩的這種前因後果,可以加倍深刻地輿解信息公然在古代平易近主社會的效能。
一、信息公然準繩的規范基本
正如前述,瑞典1766年法令此刻的常用稱號是《出書不受拘束法》,不外更正確的稱呼應當是《出書不受拘束條例》(Tryckfrihetsförordningen),由於該法經由過程時的正式稱號是《著作與出書不受拘束條例》(Konglige Majestäts Nådige Förordning, Angående Skrif- och Tryck-friheten)。[2]信息公然準繩在瑞典法令中的正確稱呼是“公然獲取準繩”(Offentlighetsprincipen),該準繩是1766年條例的一個主要內在的事務。所以嚴謹的說法是1766年瑞典的《出書不受拘束條例》初次確立了信息公然準繩;該條例是由那時的議會(Diet)經由過程的,但并未采取諸如古代議會“法令”(Act)的稱號,而是由國王以敕令的情勢發布,由於依據那時的《政體法》,國王在情勢上擁有所有的的權利。盡管這般,1766年條例依然具有基礎法的位置,是以下文將同一稱作《出書不受拘束法》。該法固然在其后跟著政治氣力的對照而有廢興,但其確立的信息公然準繩為1810、1812和1949年的立法所繼續。1949年《出書不受拘束法》決心保存傳統的稱號,便是為了將其頭緒回溯至1766年的法令。
1766年法令的內在的事務除了媒介外,共15條。針對此前存在的書報審查軌制,該法在媒介中明白廢止年夜部門出書物(宗教作品除外)的事前審查,撤消了國度審查官的職位,樹立了事后的義務究查軌制,確定了作者匿名頒發的權力,確立了“出書者”負重要義務的準繩。與出書不受拘束比擬,1766年法令規則的信息公然準繩更具有原創性。該律例定的信息公然回納起來包含兩個方面:第一個是依照機關斷定公然的公函范圍以及保密的情況。公然的范圍包含公約、判決、決議、陳述、投票的成果等,實用于以國王為代表的行政、司法機關訂定合同會。臣平易近則響應地擁有出書的權力、信息交流的權力(第5-9條)。第二個是為了“出書”,法令規則任何人可以不受拘束獲取檔案(第10-12條)。所以,信息公然準繩最後的目標與出書聯絡接觸在一路,即不只要知足知情的需求,還具有保證暢通與傳佈的取向。
1766年的信息公然準繩具有基礎法位置(第14條),固然此后的命運并非好事多磨,但其內在的事務作為基礎法延續至今。要懂得信息公然準繩在瑞典今世法令系統中的規范基本,起首需求闡明瑞典法令系統的構造。瑞典區分具有憲法位置的基礎法和不具有憲法位置的普通法。除了內在的事務方面的差異,基礎法與普通法的重要差別在于修正法式:基礎法需求持續兩屆議會經由過程,中心還必需停止年夜選。在年夜選時,選平易近可以採納所提出的修改;借使倘使沒有採納,仍需求新被選的議會批準。相形之下,普通法經過議會簡略大都的決定就可以停止修正。
就憲法而言,瑞典至今尚無同一的憲法典,而是由四部基礎法構成,即《政體法》(Regeringsformen,1974年)、《王位繼續法》(Successionsordningen,1810年)、《出書不受拘束法》(1949年)和《表達不受拘束基礎法》(Yttrandefrihetsgrundlagen,1992年)。除了規則王室傳承的《王位繼續法》,其他三部基礎法的內在的事務都很是詳盡。假如將文本的內在的事務疊加匯總,瑞典憲法可以說是世界上最長的。《政體法》規則瑞典當局的組織構造、基礎權力和不受拘束、基礎政策等,是四部基礎法中最主要的,其汗青傳統可追溯到17世紀中後期。《出書不受拘束法》和《表達不受拘束基礎法》規則的內在的事務同屬狹義談吐不受拘束,差別在于后者重要針對播送、電視、片子、收集等“新媒體”,而前者則是傳統出書。采取這種分辨而沒有編輯為一體,重要是為了堅持1766年《出書不受拘束法》的傳統。
瑞典信息公然準繩和軌制的規范根據,可以分為基礎法和普通法兩個層面。信息公然在《政體法》和《出書不受拘束法》傍邊都有規則。起首是《政體法》付與了信息公然基礎權力與不受拘束的位置。該法第二章基礎權力與不受拘束第1節“看法不受拘束”第1條規則:一切人針對公共機構都有官僚求“信息公然:獲守信息并以其他方法知悉別人的談吐”。《政體法》的信息公然現實上包括兩個內在的事務:一個是針對公共機構獲取“公函”的權力,就此公共機構承當積極的作為任務。這也是我們凡是所懂得的廣義信息公然。別的一個則是交通和傳佈信息的不受拘束,就此公共機構承當不得干涉的消極任務。假如只要前者而無后者,信息公然對古代平易近主社會“公共爭辯”的價值就打了扣頭。
其次,《出書不受拘束法》第2章“公函的公然”共18條內在的事務,確立了信息公然的基礎框架。該法所確立的框架,從公然目標到公然內在的事務、范圍、不服申述等皆有詳細規范。第2章第1條所規則的信息公然目標,異樣將信息公然與看法不受拘束聯絡接觸在一路:“為了激勵不受拘束交流不雅點并獲取周全信息,每個瑞典國民都有權不受拘束獲取公函。”該律例定了7種可以限制信息公然的來由,[3]普通法只能在這些限制范圍內加以詳細規則(第2條);並且即便屬于限制范圍,議會或當局也可以準許公布相干文件。限制公然必需並且只能徵引前述來由(第16條)。該法在其后的內在的事務中具體規則了信息公然準繩實用于“公共機構”持有、獲得和擬就的“公函”(第3、6-7條)以及通訊、告訴、備忘錄、提綱等特別文件的情況(第4條、8-10條),不屬于“公函”的情況(第11條)。至于信息公然的方法,既可以請求就地檢查,也可以請求供給復本(第12-13條)。請求者可以“匿名”,除非有特別情形,任何公共機構都不得查問懇求檢查公函者的“成分”或請求信息公然的目標(第14條)。該法還就不服申述和告狀做出了規則(第15條)。
再次,依據《出書不受拘束法》的受權,普通法對獲守信息的權力與保密的規則加以限制與規范。《出書不受拘束法》就限制公然的詳細情況受權普通法和普通法所徵引的特別法(第2條)加以規則;還有就私家機構行使公共本能機能和瑞典教會的文件(第17條)、公函貯存、清算和處理法式(第18條)等特別事項的受權。普通法層面的規范根據即2009年的《公然獲守信息與保密法》(Offentlighets- och sekretesslag, 2009:400),除此之外,《檔案法》(Arkivlag, 1990:782)也有部門內在的事務與公函的治理有關。同時,《公然獲守信息與保密法》還徵引了其他具有相干規則的特殊法。前述兩部基礎法的內在的事務,更多地是關于信息公然的積極規包養網 則;而《公然獲守信息與保密法》則更多地是關于信息公然的限制性規則,其前身是1980年的《保密法》。2009年《公然獲守信息與保密法》的重要目標是要將一切關于保密的操縱規范匯編為一部法令,即由議會法令規則一切應當予以保密的情況,而當局不得規則什么文件應當保密。正因這般,該律例模宏大,共7編,44章,423條,長近百頁,可謂信息公然與保密的具體操縱手冊。同時,該法修正頻仍,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6年間共停止了26次修改,觸及100多個條則。正如其名,該法前6章規則的是關于信息公然的內在的事務(第2編),其余的則都與保密有關。詳細來說,除了第1編是總則性的內在的事務,即該法的對象、范圍與界說外,第2編規則的是機構處置公函的內在的事務,包含增進查找公函的辦法、公函的掛號與機密的標注以及表露公函與信息、申述等。第3-7編則是關于保密的內在的事務,第3編是保密的普通規則;第4編以下是基于公共好處、私家信息或財務情形的保密;特別機構的保密規則,包含議會、當局、議會監察專員、司法年夜臣、平安與廉明維護委員會、查詢拜訪委員會以及法院等;其他法令規則的限制傳佈與公布信息的保包養 密任務等。這些規則將《出書不受拘束法》第2章第2條限制公然的來由依據各類詳細的情況予以了細化。
最后,除了前述普通法和特別法外,依據《出書不受拘束法》和《公然獲守信息和保密法》的受權,當局還可以制訂條例就詳細的實用加以規則。瑞典當局于2009年發布了《公然獲守信息與保密條例》(Offentlighets- och sekretessförordning,2009:641),其后則依據形式加以修正。該條例共12條,就事關國度平安文件的審查機關、免于公函掛號的情況、保密刻日、隱私維護的破例、私家信息與財務情形以及特別機關運動中的信息加以規則編目,就實用信息公然準繩的國有公司、營利機構、基金會或私家公司的稱號和相干運動編制了具體的附錄,所以篇幅也長達40頁。該條例在每一條規則的後面,專門指出了來自《出書不受拘束法》和《公然獲守信息和保密法》的受權根據,而不是簡略地籠統闡明。
這些事無巨細的規則不該掩蔽了信息公然準繩的總體定位。正如後面所述,瑞典信息公然準繩的特色在于將其回進看法不受拘束的范疇,與出書和談吐不受拘束聯絡接觸在一路。所以在內在的事務方面,除了知情自己,瑞典的法令很是器重信息交通包養 和傳佈,而出書自己是信息交通的一種傳統方法。信息公然準繩規則在有關出書不受拘束的法令中,自己就表白二者是憲法上的連體嬰兒。出書具有供給信息與增進爭辯的效能,而供給信息與增進爭辯需求以真正的正確的信息為基本。所以,瑞典1766年法令的重要追蹤關心點在于文件的公布與出書。1949年瑞典《出書不受拘束法》顛末嚴重修訂后從頭發布,信息公然在新的法令中被回進到“看法不受拘束”范疇,意味著該準繩的“古代化”。不外,這一規則的途徑與此前并無實質差別,由於在近代晚期,出書是“公共看法”的重要前言,可以回進到狹義“看法不受拘束”的范疇。明天在憲法上沒有明白規則信息公然或知情權的國度,例如美國,也會“戰略性地”從談吐或表達不受拘束推導該權力。當然,從權力細分的角度,請求信息公然的權力在學理上并非看法不受拘束的必定結論;不然也就沒有自力規則的需要。不外,恰是從這種聯繫關係動身,才幹真正懂得瑞典信息公然準繩的來源及其成長。
二、1766年信息公然準繩的政治佈景與思惟淵源
信息公然準繩1766年在瑞典得以確立,是多重原因感化的成果,具有偶爾性;而在年夜汗青的成長趨向上,則與17-18世紀歐美國度“公共範疇”的鼓起是分歧的。該準繩簡直立起首與瑞典那時特定的政治和汗青周遭的狀況有關,是政治不合與斗爭飛騰時代的產品。在此前提下,出書不受拘束和信息公然對于“公然爭辯”具有非常主要的感化。其次,該準繩的經由過程,具有淵源于發蒙活動的思惟基本。瑞典“公共看法”的成長需求廢除軌制上對于思惟範疇的禁錮,出書不受拘束和信息公然簡直立,推進了瑞典“公共範疇”的構成與成長。再者,不為人知的是,《出書不受拘束法》的兩位重要推進者還遭到了來自那時中國經歷的啟示,這種比擬法的經歷固然助推了法令的經由過程,但中國那時的真正的情形倒是與“公共範疇”的框架鑿枘分歧,不克不及不察。
(一)“不受拘束年月”競爭性政治的成長
瑞典經由過程《出書不受拘束法》時,正處于兩次君主獨裁之間的“不受拘束時期”(1719-1772,Frihetstiden),[4]是那時世界上除英國之外的第二個議會制國度。瑞典的議會制傳統可以追溯到15世紀的品級會議,由貴族、僧侶、市平易近和農人四個品級構成。恰是由於農人階級的介入,可以說瑞典的品級會議具有一種全平易近性質。各個品級在議會中作為集團投票,每個品級一票。四者當然并不是處于同等的位置,貴族擁有壟斷文職和部隊高官的特權。
在丹麥與俄國環伺的情形下,瑞典比年爭戰,戰鬥的終局擺佈著國際政體的情勢。1680年瑞典樹立了君主獨裁,而1718年,國王卡爾十二在南方戰鬥中身亡,其后繼位的國王比擬弱勢。1719年、1720年品級會議持續經由過程了新的《政體法》,乘隙轉變了權利的分派格式,權利的重心被轉移給了品級會議。1720年的《政體法》固然規則所有的權利屬于國王,但國王只要征得資政院批准或獲得其提出的情形才幹停止統治,國王的特權只不外是在主要工作上擁有兩票。資政院需求依據議會的指令行事,即使沒有國王的簽字,加蓋國璽異樣有用。成果國王釀成了名義上的國度領袖,瑞典進進了所謂的“不受拘束時期”。
出書不受拘束與“不受拘束年月”的政治權利斗爭親密相干,議會政治標質上是一種競爭性的政治。為了裸露敵手的過錯與守法行動,就需求將文件頒發。1766年《出書不受拘束法》起首針對的是瑞典的書報審查軌制。瑞典的書報審查官職位是在君主獨裁時代建立的,但在 “不受拘束時期”仍被保存了上去,被當權者用來壓抑分歧看法,障礙公共爭辯與新思惟的傳佈。在“不受拘束年月”,瑞典競爭性政治的成長在議會中構成了“平帽派”(Hattarna/Hats)和“尖帽派”(Mössorna/Caps)兩年夜政治家數。兩派在交際政策、經濟政策和品級特權方面存在對峙。前者代表的重要是官員和市平易近階級的好處,享有政治和經濟特權,在經濟政策上奉行重商主義,在對外政策方面主意與法國結盟。后者代跟他學幾年,以後說不定就長大了。之後,我就可以去參加武術考試了。只可惜母子倆在那條小巷子裡只住了一年多就離開了,但他卻一路練拳,這些年一天也沒有停過。表的重要是農人和遙遠地域的好處,主意重農主義和經濟不受拘束,廢止多數城鎮所享有的外貿倉儲權(Stapelrecht)。[5]1765-66品級會議前二十年擺佈是“平帽派”當權,但由于冒進的交際政策,“平帽派”使瑞典卷進了兩場年夜戰,戰鬥給經濟形成了嚴重的損壞。“平帽派”的政策遭到了“尖帽派”的激烈批駁,政治的不合使得政治爭辯很是劇烈,全部社會思惟激蕩。書報審查軌制固然在情勢上尚且保存,但在實行中曾經廢弛。同時,在政治氣力對照產生變更的情形下,即便以前確當權者也熟悉到出書不受拘束在政治爭辯中的價值。是以,1765-66年“尖帽派”在獲得政治上風后,除了經濟政策方面的改造,廢止書報審查軌制,確立出書不受拘束就成為燃眉之急;並且相較于信息公然準繩,更像是瓜熟蒂落。
至于信息公然準繩,在那時直接針對的是密屋政治,旨在處理“公共爭辯”的信息起源題目。政治的機密特徵表示在兩個方面。起首,政治被以為是“機密的”。在君主獨裁時期,只要國王及其身邊多數人才可與聞,是以政治被包養 限制在一個焦點的圈子。這種做法在“包養 不受拘束時期”獲得了延續。品級會議設有一個“機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汗青可以追溯到1627年,擔任處置敏感的交際題目。剛開端時四個品級都介入此中,但后來農人就很少介入了。到了不受拘束時期,機密委員會由50寶貴族、25名僧侶和25名市平易近代表構成,代表那時生齒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農人,則被排擠在外。機密委員會簡直行使著品級會議一切的權利,相當于一個小議會。在“尖帽派”的眼中,這種機密政治與不受拘束競爭的市場構成了光鮮的對峙,此中充滿著腐朽、守法和濫權。其次,大批“公函”是不公然的,更遑論出書。“公函”是一種古代的譯法,在15世紀時,國度文件被以為屬于王室財富,是以具有私家性質,能否公然與發布當然取決于國王的意愿。[6]1720年的品級會議也規則議會的議定書保密。為了轉變這種機密政治的情況,1760-1762年的品級會議就曾經會商了“公函”,包含議會文件在什么前提下包養 可以公然獲取。那時支撐“平帽派”的安德斯.舍恩伯格(Anders Schönberg)在品級會議上提出了一份備忘錄,支撐不受拘束獲取審訊文件以及各級公共機構一切擁有的文件,包含議會的文件在內。不外,貴族的引導層終極從議程上撤消了這一議題。在1765-1766年的品級會議上,舍恩伯格也受邀就該題目提交一份備忘錄,不外他并沒有介入預備相干的法令。其別人也提出了相似的主意,否決機密委員會。[7]1765年12月9日出書不受拘束委員會的陳述,初次將出書不受拘束、廢止書報審查軌制和公然獲取文件聯合在一路。該委員會的終極陳述在1766年3月21日的年夜會上取得經由過程。
依據品級會議的規則,法令要取得經由過程需求獲得四個品級中三個的批准。1776年《出書不受拘束法》的終極投票成果,僧侶、市平易近和農人三個品級批准,而貴族否決。[8]在就《出書不受拘束法》停止會商時,貴族提出了分歧看法,這里有兩個方面值得留意。一個是,《出書不受拘束法》的支撐者曾盼望將以前一切記載都予以公然,經由過程表露特權階級的守法亂紀到達恥辱與處分他們的目標,但遭到了貴族的劇烈否決。最后告竣的讓步是,《出書不受拘束法》規則的信息公然只實用于以后構成的文件,而不溯及既往。別的一個是,貴族煩惱,假如公然議會的議事錄,良多人在講話時就不會說出本身的真正的設法。[9]正如下文所述,這種煩惱不無事理,因公然而招致的謹嚴與掛念,在瑞典明天的信息公然實行中形成了“空檔案”的題目。這在某種水平上也會招致“公然爭辯”走向情勢化。
1766年《出書不受拘束法》的經由過程是一個自下而上的經過歷程,是議會政治的成果,既有斗爭,亦有讓步。該法的經由過程并未產生流血事務,也未招致劇烈的政治動蕩。由於那時的品級會議具有全平易近會議的性質,可以或許獲得僧侶、市平易近和農人三個品級的同意,可以說《出書不受拘束法》獲得了那時瑞典社會大都政治氣力的支撐。同時,《出書不受拘束法》經由過程的機會剛好是獨裁氣力遭到減弱的“不受拘束年月”,而議會政治使得機密政治的傳統無法再維系,因此信息公然準繩簡直立具有必定的偶爾性。[10]正如下文第三部門所見,一旦獨裁氣力回回,《出書不受拘束法》也會遭到制止,“公共範疇”即隨之萎縮。從這個意義下去說,無論出書不受拘束仍是信息公然,都是面向通俗大眾的權力。
(二)發蒙時期的思惟淵源
1766年《出書不受拘束法》的經由過程是實際政治的成果,而非從某一個抽象準繩動身加以歸納,但其基礎理念與通行于歐洲常識界的不雅念并無二致。那時歐洲的發蒙活動方興日盛,瑞典1766年法令的重要支撐者,對于發蒙活動的思惟并不生疏。與瑞典那時的政治前提聯合,這種略顯保守的理念被轉化為了政策的實際。不外,并不是一切熟知發蒙思惟的人城市尋求轉變社會,人們也能夠只是為了尋求常識上的知足。
在17-18世紀,關于出書不受拘束包養 最雄辯的辯解詞是約翰.密爾頓(John Milton)1644年的《論出書不受拘束》(The Areopagitica)。密爾頓在開篇中就說,位居議會的議員可以向當政者直接進言,而身居草澤者只能訴諸于紙筆,點明了出書不受拘束對于通俗大眾的價值。密爾頓以為出書不受拘束更有利于尋求真諦:假如猜忌真諦的氣力而履行允許和查禁,那就是損害了真諦。“誰又看見過真諦在放膽地交手時吃過敗仗呢?她的駁倒就是最好的和最靠得住的壓抑。”[11]瑞典出書不受拘束的重要支撐者,例如彼得.福斯科爾(Peter Forsskål)、安德斯.諾登克蘭茨(Anders Nordencrantz)和安德斯.楚登涅斯(Anders Chydenius)異樣是感包養 性與不受拘束精力的支撐者,主意經由過程“公然爭辯”尋求真諦,並且只要經由過程出書不受“哦?來,我們聽聽。”藍大師有些感興趣的問道。拘束和信息公然,通俗大眾才幹夠真正介入政治生涯。[12]
彼得.福斯科爾已經游歷歐洲年夜陸。1759年,他在本身的政論文《論布衣的不受拘束》(Tankar om borgerliga friheten)最后一段說:“在任何不受拘束社會中,努力于公共福祉都是一項主要的權力。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需讓一切人了解社會的狀態,可以或許不受拘束表達他們的見解,不然就配不上不受拘束的名字。” [13]同時期的安德斯. 諾登克蘭茨固然所受教導未幾,不外曾在英國棲身,身為市平易近品級的代表,他對“平帽派”的政策很不滿足。諾登克蘭茨以為出書不受拘束就像眼睛的“瞳孔”那樣主要。異樣在1759年,他向該年度品級會議的代表們披髮了長達700頁的備忘錄,焦包養 點主意就是行政的“機密”應當公然,從而一切就立法具有短長關系的代表們,就可以了解國度是若何管理的。諾登克蘭茨編制了長長的應當公然的目次:公職職員的任務及權利分派,尤其是裁判機構、國度的財務、腐朽(包含與本國氣力的勾搭)、特權以及授予的聲譽等等。[14]
1766年《出書不受拘束法》的重要推手安德斯.楚登涅斯是一位牧師。他信仰普芬道夫的天然法思惟,宣傳社會提高的不雅念,主意商業不受拘束和市場經濟,改良休息者的任務前提并增進農業,在后期也曾包養網 輔助國王推動宗教不受拘束。[15]楚登涅斯來自瑞典遙遠的東波斯尼亞灣(Ostrobothnia)地域(明天是芬蘭的一部門),切近天然的生涯周遭的狀況、“不受拘束農”的經濟狀態并且闊別諸如此德哥爾摩如許的年夜城市,使得楚登涅斯更能接收不受拘束的本性。他主意經濟不受拘束,推進為東波斯尼亞灣地域獲得了直接對外商業權,使來自該地域的出口貨色無需再顛末其他城市的倉儲直達。楚登涅斯在經濟思惟上也頗有創見,他于1765年出書了《國度收益論》(Den Nationnale Winsten),提出了與亞當.斯密《國富論》“看不見的手”類似的主意,是以被譽為“北歐的亞當.斯密”。[16]假如僅就出書時光而言,楚登涅斯的《國度收益論》比亞當.斯密的《國富論》還要早11年,只是由於以瑞典語寫作而使其重要思惟不為更普遍的世界所知。
楚登涅斯另一個主要的進獻就是推進《出書不受拘束法》的經由過程。1765-66年的品級會議成立了出書不受拘束委員會,楚登涅斯作為僧侶階級的代表餐與加入了該委員會,在政治家數上屬于“尖帽派”。他草擬了該委員會的陳述,並且后來以非正式秘書的成分批示其舉動。1765年,楚登涅斯在出書不受拘束分委員會的備忘錄中寫到:沒有出書不受拘束,“品級會議就不克不及擁有制訂良法的需要常識,不克不及對那些履行法令的職位停止監視,那些遵照法令的人也不克不及清楚法令的請求、公職職員的權利界線及其任務。” [17]政治開放與公然會商是古代社會成長的要害,在1766年的議會爭辯中,就不乏主意以英國式的立法公然為模範者。針對密屋政治,楚登涅斯也曾假想過引進“強迫指令”(Imperative Mandate)的軌制。在那時,品級會議的代表由各個地域遴派,卻不合錯誤選區而只是對本品級擔任,選區無從知曉代表在品級會議的作為,更無從置喙。“強迫指令”請求品級會議的代表依據選區的唆使行事。不外,品級會議在1746-47年間就這種軌制停止了會商,由於煩惱墮入英國那樣的輝格黨和托利黨式的議會政治,最后明白制止“強迫指令”。[18]既然這般,那么就只要經由過程“不受拘束爭辯”的方式,方能讓品級會議聽到“公共看法”;信息公然則是停止“不受拘束爭辯”的條件前提。這種假想對于“公共範疇”的構成,顯然是一個極年夜的推動。
《出書不受拘束法》于1766年12月2日經由過程,此前楚登涅斯由於與“尖帽派”在貨泉政策等方面的不合,昔時炎天就曾經被逐出了品級會議,但該法的重要內在的事務在那時都曾經定型,品級會議并沒有因人廢事。
(三)西方“幻想國”的模範
在推動出書不受拘束時,諾登克蘭茨和楚登涅斯還以那時中國的著作和談吐不受拘束為包養 模範,因此使得《出書不受拘束法》的常識靈感加倍多元化。這兩位瑞典人關于中國的常識是二手的,重要起源是法國耶穌會教士杜赫德(Jean-Baptiste Du Halde)編寫的《中華帝國全志》。[19]這里的題目在于,杜赫德自己歷來沒有到過中國,他的著作是以耶穌會布道士來自中國的通訊為基本,而諾登克蘭茨和楚登涅斯在轉介的經過歷程中,又附會了本身的政治目標。
1761年,諾登克蘭茨在會商著作與出書不受拘束的政論中稱:在不受拘束社會,著作與出書不受拘束是確保感性與正派并避免腐朽的最有用方法。他徵引了包養網 杜赫德《中華帝國全志》第二卷關于中國《京報》(亦稱“邸報”)的條目,作為中國信息公然的例證。[20]他以為《京報》是大眾獲守信息的一種有用道路,同時《京報》經由過程刊登處分守法亂紀的當局官員,也可以完成對其監視與把持。諾登克蘭茨對于“平帽派”政治家的腐朽深感掃興,是以熱鬧接待在瑞典也有《京報》如許的刊物,公然揭穿“平帽派”政治家的掉德、罪惡與守法。他盼望看到他們被公然恥辱與處分,就像中國官員在《京報》上那樣。諾登克蘭茨在向瑞典品級會議代表披髮的700頁備忘錄中,再次以《京報》作為例證。這一備忘錄在品級會議披髮了約1000冊,使得《京報》這一例證為代表們熟知。不外,在《京報》的先容上,諾登克蘭茨只是援用了部門的內在的事務以知足本身關于出書不受拘束的幻想。他在征引杜赫德著作的條目時,有興趣識地疏忽了該條目標最后幾行字,即《京報》只是逐字逐句摘抄來自天子的指示。[21]是以《京報》不外是天子盼望向大眾傳遞的信息,起到的是當局通知佈告和傳聲筒的感化,而沒有任何本身的思慮,與“公共範疇”的規范構造有關。諾登克蘭茨當然不想在瑞典也樹立如中國那樣的皇權獨裁,他的征引不外是用來完成本身的政治目標,而杜赫德原書最后的文字顯然不合適其需求。
假如以《京報》作為例證,現實上在瑞典那時的品級會議中,也存在發布決議的響應出書物。例如,盡管“不受拘束年包養月”王室與品級會議、品級會議外部的斗爭很是劇烈,但《斯德哥爾摩周刊》(Stockholms Postidningar)和《國際時報》(Inrikes Tidningar)等只限于佈告宮廷事務及官方錄用,政治爭辯仍要訴諸于機密的手抄文本。自1756年開端,品級會議經由過程《議會時報》(Riksdags Tidningar)發布會議信息,[22]這增添了公然性,但內在的事務重要是議會做出的決議,沒有政治剖析、爭辯或批駁。這些雜志所起到的感化毋寧是強化議會的權利與影響,這與清朝《京報》的效能極為接近。諾登克蘭茨所主意的著作、出書與信息公然,是以開放的公共爭辯、查驗分歧的不雅念以提醒真諦為基本的。這當然就包含頒發本身思慮和政治不雅點的權力,以及任何國民公然爭辯任何工作的權力。他所主意的信息公然是答應獲取文件而不轉變其情勢與內在的事務,而非在公共機構主導下的信息公布與把持。
楚登涅斯無論在經濟政策仍是出書不受拘束方面,異樣以中國為例。他以城鄉之間沒有特權作為商業壁壘來闡明中國富有的緣由,訓斥瑞典的貧窮和貨泉升值在于缺少不受拘束商業。[23]楚登涅斯在預備《出書不受拘束法》時代,于1766年4月出書了政論《中國著作不受拘束陳述:翻譯自丹麥文本》。[24]該陳述題獻給那時的王儲,也就是后來的國王古斯塔夫三世(譏諷的是恰是后者于1772年動員政變,廢止了《出書不受拘束法》)。這一政論陳述譯自丹麥文本,[25]而丹麥文本則匯編自杜赫德《中華帝國志》第二卷。丹麥文本的作者弗里德里希.呂特根從杜赫德的書中摘錄了唐朝的御史臺以及汗青上若干天子納諫、勤政愛平易近的段落之后,就不包養 受拘束施展,以為中國現代的汗青記載表白,天子的命運取決于他能否遵照法令和憲制,尤其是與著作不受拘束有關的法令。[26]呂特最基礎人對于丹麥的書報審查軌制很是不滿,他編纂這些片斷的目標是要在丹麥增進著作不受拘束(丹麥于1770年公佈了《出書不受拘束法》),而完整疏忽中國汗青上大批存在的相反例證。
楚登涅斯的翻譯,除了大批加大力度語氣等用詞的轉變,基礎上是“直譯”,因此保存了丹麥文本的原貌。這也在瑞典強化了一種中國存在較高水平著作不受拘束的意象。在譯本的媒介中,楚登涅斯以為,中國政治穩固、國度強盛與國民幸福的本源即包養 在于著作不受拘束。與年夜部門歐洲人的見解相反,他以為,中國的這些成績與習氣、天氣或泥土肥饒并有關系,而只是偶合。中國的成績緣于統治者為政以寬,此中之一就是著作不受拘束。這些辦法假如施之于其他國度,也會有異樣的後果。即使中國天子擁有盡對權利,依然會遵照著作不受拘束的法令,聽取國民的聲響,而不以為這會侵略本身的威望。[27]但是,無論御史臺的巡查仍是天子的納諫,都是旨在搜集平易近間疾苦的信息,轉變權要體系體例固有的信息不合錯誤稱題目。臣下當然可以向天子表達分歧的看法,促使其救偏補弊,但這與基于信息公然的“公共看法”存在實質上的差異,不具有自力于體系體例的特質。
總得來說,在通俗歐洲人的眼中,中國那時是一個西方的“幻想國”。固然那時英國的出書不受拘束可以作為瑞典的模範,可英國并未經由過程法包養網 令,中國的出書不受拘束似乎加倍積厚流光。但是,1766年時價清朝乾隆三十一年,離馬戛爾尼使團訪華還有二十七年。假如了解清朝屢興文字獄以及經濟上的閉關鎖國,此時中國的情況生怕要讓瑞典人年夜掉所看。不外,在那時的信息前提下,西方的中國過于遠遠,很難求證詳細的描寫能否正確。何況,當這一例證被附加了政治目標與戰略性考量時,只需可以或許改良本身的軌制或年青的王儲可以或許寬容爭辯與批駁,細節的正確與否反而是主要的了。
(四)“公共範疇”的構成
出書不受拘束與信息公然準繩為瑞典的“公共範疇”供給了規范性的框架,市平易近社會在1760-70年月在瑞典的構成與維系即有賴于此。1766年《出書不受拘束法》公佈后,短時光內瑞典的報紙多少數字激增,公共會商也絕後活潑,出書了大批的宣揚冊與書刊,標志著瑞典的“公共範疇”曾經開端構成。[28]那時社會上呈現了保守的思潮,構成了反貴族的言論,引進了平易近主辦念,并且輔助重塑布衣的所有人全體成分。實在早在不受拘束時期開端的時辰,貴族階級就曾經不再是不受拘束的守護者,面臨新的政治文明,貴族階級一時還無法順應。是以政治生涯不乏凌亂,甚至連楚登涅斯都開端向往更強無力的國王。
瑞典社會的這種成長與17-18世紀歐美列國在走向平易近主的經過歷程中,慢慢確立“公共範疇”的總體趨向是分歧的。“公共範疇”的特征可以歸納綜合為三個:[29]起首,“公共範疇”信仰感性的最窪地位,而非談吐者的威望或成分,具有包涵性因此也是同等的,通俗大眾可以更多地介入公共生涯。其次,“公共範疇”具藍玉華當然明白,但她並不在意,因為她原本是希望媽媽能在身邊幫她解決問題的,同時也讓她明白自己的決心。於是他點了有必定的“抗衡性”。在公共範疇,一切都要接收公然的批駁,不只包含藝術、音樂和文學,還包含宗教崇奉、當局的行動以及精英的特權,因此批駁不成防止地會觸及傳統上免于審查的小我與機構。再次,公然是“公共範疇”的基礎準繩。“公共範疇”否決各類各樣的機密,傳統政治是一個機密的世界,只要統治者及其焦點圈子才是介入者。“公共範疇”則假定小我可以就公同事務停止感性的審議,並且“公共看法”的所有人全體判定可讓當局更感性。“公共看法”要成為感性的,就必需是“知情的”,而要成為“知情的”,就需求當局更年夜的通明度。當然,知情只是第一個步驟,信息的交流也是需要的,所以“公共範疇”就公同事務的爭辯還應當是開放的,絕對不受審查限制。在這個框架下,我們就可以懂得,瑞典的信息公然準繩在效能上與出書不受拘束分歧,並且在進進古代之后,信息公然準繩被回進到“看法不受拘束”的范疇,也意味著其依然屬于“公共範疇”的規范框架。前述瑞典人關于中國經歷的曲解,要害之處也就在于那時中國的經歷并不見容于這種規范框架。
三、信息公然準繩的從頭確立與穩固
正如前述,“公共範疇”具有抗衡性,是以政治氣力對照關系的變更對于其規范框架的穩固具有主要影響。在18世紀后半期,瑞典社會的不受拘束和提高氣力尚顯懦弱,而“不受拘束年月”所構成的政治凌亂也不竭遭到詬病。《出書不受拘束法》經由過程之后6年,君主獨裁恢復后就被廢止了,這一嚴重挫敗恰是氣力對照關系的成果。這一時代信息公然與出書不受拘束的命運是雷同的包養 。此后只要當這種政治氣力的關系再次產生變更時,信息公然準繩才從頭在憲法層面獲得穩固。政治氣力對照關系不只決議著信息公然和出書不受拘束的存廢,也決議著這兩個準繩的呼吸空間有多年夜,當國際或國際局面呈現特別情形時,其空間必定會遭到緊縮。這條線索貫串在從出生之初到古代軌制成長的晚期,在此經過歷程中,信息公然與出書不受拘束慢慢釀成了難以撼動的基礎理念。
(一)1772年至1809年:規范的升級
瑞典品級會議由于派系紛爭招致了僵局,議會制難認為繼,1772年,國王古斯塔夫三世乘隙動員不流血的政變,從頭樹立了君主獨裁,這標志著“不受拘束年月”的停止。1772年政變后,立法權由國王與議會共享;議會依然享有征稅權,但不再有收入權,而交際政策的決議權也被年夜年夜減弱。古斯塔夫三世廢止了自1680年以來一切的基礎法,包含1766年的《出書不受拘束法》。
當然,為了表白本身的開通,古斯塔夫三世于1774年公佈了一部新的《出書不受拘束條例》,并將其致送法國的伏爾泰,盼望獲得后者的贊譽。[30]古斯塔夫三世很是謹嚴地沒有從頭恢復事前審查軌制。但是相較于1766年的法令,該條例并不具有基礎法的位置,當局可以經由過程本身的決議干預相干不受拘束。由于嚴重的交際關系,出書不受拘束遭到了很多限制,該法強化了審查軌制,規則國王不受任何批駁;同時規則了出書者/印刷者更年夜的義務,目標是為了克制公然的會商。此后還陸續增添了新的限制:1780年規則,出書者對出書物的內在的事務負法令上的義務,這就使出書者成為現實上的審查者。1785年規則,發布日刊、周刊和月刊的權力需求獲得國王的允許;同年又付與了國王撤銷出書允許的權利。在法國年夜反動迸發之后,國王則制止會商產生在法國的事務。古斯塔夫三世逝世后,1792年經由過程了別的一部《出書不受拘束條例》,再次確認了出書不受拘束。但是在這一時代,前述法令并沒有明白提到獲取公函的權力,凡是是默示失效,推定獲取公函是出書不受拘束必不成少的構成部門,只是范圍并不斷定,並且受制于當局本身的決議。
在嚴格的政治前提和法令限制下,瑞典的“公共會商”日趨萎縮,政治文明停止。1770-1779年月斯德哥爾摩和各省的報紙多少數字新增82家,而到了1800-1809年月,則只要23家。[31]這也從背面證實了信息公然和出書不受拘束是“公共範疇”規范性框架的重要支柱。
(二)1809年及其以后:憲法位置的從頭確立與古代化
1809年瑞典因與俄國的戰鬥掉敗,掉往了芬蘭,貴族與部門部隊動員政變,迫使時任國王退位。政變后的品級會議經包養網 由過程了新的《政體法》,再次調劑了議會與國王之間的權利分派。1809年的《政體法》確立了國王(行政)與議會之間權利分工的準繩,二者共享立法權,但議會就預算、支出與收入擁有單獨的決議權。新憲法減弱了1772年以來國王的權利,但相較于“不受拘束年月”,國王的腳色更為積極。新政體介乎盡對獨裁與議會主權之包養 間,也適當地表現了那時的政治氣力對照。在1974年新的《政體法》經由過程前,瑞典的平易近主政治產生了劇變,經過的事況了從品級會議向古代議會的改變、從兩院制變為一院制、建立輔弼、履行普選權等一系列變更。平易近主政治的成長終極確立了議會主權的準繩,國王釀成了名義上的國度元首。政治的成長超出了憲法的文本,直到1974年的《政體法》才確認了這些成長。[32]
隨同這種政治氣力對照關系的轉變,出書不受拘束和信息公然的命運也隨之產生變更,“公共範疇”的規范框架跟著不受拘束和平易近主的氣力慢慢穩固。1809年的《政體法》規則關于出書不受拘束的條例具有憲法性質(第85條);每個國民都有不受事前把持發布文本的權力(第86條)。這一權力包含一切文件訂定合同事錄,只要資政院和國王處置內閣事項的議事錄、中心銀行和年夜法官處置事項的號令訂定合同事錄破例。這意味著,在1809年以后,出書不受拘束和獲取公函的權力釀成了憲法的構成部門,在1766年初次確立的信息公然準繩,經過的事況了1772年規范上的升級與含混化,自此從頭取得了憲法位置。[33]
1809年后的信息公然依然與出書不受拘束聯絡接觸在一路。在19世紀,瑞典代表不受拘束和提高的氣力變得加倍強盛,出書不受拘束成為針對國王和當局的重要戰斗範疇之一。所以在憲法位置穩固的同時,詳細軌制也慢慢完美。1810年瑞典國王公布了具有基礎法性質的《出書不受拘束條例》,隨后被1812年的新條例所代替。相較于前者,后者加倍嚴格,付與了國王更多干涉出書不受拘束的手腕,以抗衡保守的否決者。在1949年被新的《出書不受拘束法》代替之前,該條例停止了不下二十余次的修訂。1815年,瑞典規則出書不受拘束案件引進陪審團,這也是到今朝為止,瑞典獨一存在陪審團審訊的案件類型。[34]
19世紀瑞典不受拘束氣力與行政權沖突最顯明的例證是《瑞典晚報》改名事務。那時的瑞典國王卡爾十四以守舊著稱,依附貴族的氣力停止統治。僅在1838年,他就撤銷了不受拘束報紙《瑞典晚報》(Aftonbladet)的出書允許達10次之多。出書商每次則在晚報后面增添分歧的數字來應對,如許在情勢上是一份分歧的報紙。該報紙在取得完整準許前,改名達26次。有鑒于此,到1844年,當局撤銷出書允許的權利被廢止了,這是1812年《出書不受拘束條例》在百多年中獨一的嚴重軌制變更。[35]
1949年從頭制訂的《出書不受拘束法》,則依據戰鬥時代的出書審查情形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則。二戰時代,在納粹德國的壓力下,瑞典媒體也被請求堅持中立,批駁納粹的刊物與報道一度被查禁,很多反納粹的出書物(也包含大批親納粹的出書物),被制止經由過程鐵路運輸,因此現實上無法暢通。[36]
正如前述,1949年前,瑞典的信息公然準繩與“出書”這一特定的目標聯絡接觸在一路。現實上,直到此刻信息公然的重要應用者也是消息媒體。相形之下,通俗大眾對于小我好處以外範疇的關心不是很高。在這之后,1949年的《出書不受拘束法》,將信息公然的目標明白為“增進不受拘束交流看法和獲取周全信息”。1974年的《政體法》也將傳佈信息的不受拘束回進“表達不受拘束”,將獲守信息回進到“信息不受拘束”,由此信息公然曾經不再限于出書的目標。在古代社會,信息的交通也不限于傳統的出書方法,是以瑞典在1992年開端實行《表達不受拘束基礎法》,以順應社會成長的需求。當然,這種前言的改變,并沒有轉變信息公然作為“公共範疇”規范框架的位置;並且信息公然對于出書來說依然非常主要。需求闡明的是,出書不受拘束在1949年之后良多的成長,諸如公共看法若何取得均衡的表達,與其他的表達不受拘束情勢若何連接,對于“公共範疇”固然也很主要,但斟酌到出書不受拘束的規范位置已然牢固,且這些內在的事務與信息公然和信息交通的聯絡接觸較弱,在這里就不再周全會商了。
四、信息公然軌制的演進與最年夜化公然形式
信息公然準繩跟著1809年的《政體法》而獲得了從頭確立與穩固,此后信息公然的詳細軌制跟著政經與技巧的成長而演進,就其憲法位置不再有嚴重的阻力與質疑。信息公然詳細軌制的成長,使其作為“公共範疇”的規范框架獲得了穩固,同時具有更強的可操縱性。
(一)信息公然軌制的演進
信息公然軌制的演進可以從三個方面停止會商。第一是立法技巧的層面。信息公然的范圍在1937年前都是羅列在《政體法》以及1810年和1812年的《出書不受拘束條例》中。但是,《出書不受拘束條例》作為基礎法很難停止修正,所以議會和當局只能經由過程普通法和條例規則保密的事項以及詳細的操縱規定。1937年,自1809年以來就存在的各類保密規定,被同一編輯為《公函獲取權限制法》,凡是稱作“保密法”。[37]此后還有兩次重要的編輯,即1980年的《保密法》和2009年的《公然獲守信息與保密法》。由於相干的規定越來越多,所以后面編輯的法令也就變得越來越宏大,1980年的《保密法》有161條,2009年的《公然獲守信息和保密法》則有423條。這種匯編的做法固然意味著法令的修正頻仍,可是長處在于系統化的水平更高。
第二是保密、公然的范圍和詳細軌制跟著社會成長以及國際局面增減、變更。瑞典的法令采取的是以公然為準繩,以保密為破例的形式。依據1812年的《出書不受拘束條例》,觸及交際政策、軍事和特定的經濟題目需求保密。這些破例的來由是,公然這些當局決議計劃的敏感範疇,將會危及國度好處。在19世紀,由于瑞典與俄國關系嚴重,是以交際和軍事機密獲得了強無力的維護。同時,跟著經濟和社會立法的增添,自1897年開端,在議會的特殊立法中,諸如國防機密、刑法掛號、病人文件、退稅、避孕和性行動方面的信息等,都被列為機密。[38]在兩次世界年夜戰時代,盡管瑞典都堅持中立,但國防信息遭到的限制加倍嚴厲。到1980年的《保密法》,則規則“公函”應當公然,小我數據應當保密。
與保密絕對應的公然范圍也有主要成長。這里的重要時光節點是1937年,信息公然準繩從這一年開端實用于處所機構的文件,這一修正的佈景是跟著福利國度的構成,處所當局開端增加。1937年的修正還引進了“公函”的概念,此后在法令的歷次制訂與修正經過歷程中,若何界定“公函”,實在也就是“信息”,哪些屬于需求公然的“公函”一向是非常主要的題目。例如,1949年制訂新的《出書不受拘束法》時,即便寫給公職職員的有關公同事務的私家函件,也被以為屬于信息公然的范圍。而“公函”的構成時辰以及議事錄、日誌、備忘錄和草稿等經過歷程性信息能否屬于“公函”也是一個會商比擬多的題目。瑞典現行的普通規定是,只需文件發送,“公函”就屬于曾經“擬就”;或文件固然在機構外部應用,當其地點的檀卷或事項終極決議時,文件也就成為“公函”;而只需文件為決議供給了現實基本,就可以說是“公函”,是以采取了比擬嚴厲的本質尺度。
第三個是公然獲取的軌制保證不竭完美。起首,經由過程議會監察專員和行政法院保證信息公然準繩的實效。[39]議會監察專員是在1810年依據《政體法》設置的,職責范圍包含監視出書不受拘束的實行。晚期的信息公然案件并不克不及訴諸法院,假如當局機構謝絕公然則由議會監察專員查詢拜訪后提出檢控,是以議會監察專員對于信息公然軌制的成長施展了主要感化。以後,議會監察專員關于信息公然的陳述,不具有束縛力,但屬于“善治”的主要參考。1909年瑞典成立了行政法院,對于公共機構謝絕公然信息的決議可以訴諸行政法院;可是到今朝為止觸及到內閣謝絕公然的決議,則只能申述而不克不及向法院告狀。
其次,增添信息公然體系效力與便捷的規則。例如,就答復時光,法令的規則是“當即”答復,而在詳細的公然措施中則規則了加倍清楚嚴厲的公然時光。就公然的所需支出而言,假如就地檢查相干文件,免免費用,供給復本則需求依照頁數付出所需支出,必定頁數內不花錢。再如請求方法,請求者可以匿名提出懇求,當局機構不得查問請求者的成分與目標,除非目標與能否決議供給信息有關。但是,瑞典到今朝為止尚未引進電子獲守信息的道路,重要是煩惱電子獲取會招致私家數據的分散。[40]
再次,增添公共機構自動公然信息并且保護方便的公函掛號的規則。1986年的《行政法式法》(Förvaltningslag,1986:223)規則公共機構自動供給信息的任務,即讓普通大眾知悉屬于其權柄范圍內的事項(第4條)。2009年的《信息公然與保密法》規則當局機構具有制作并保護公函掛號的任務,[41]掛號的內在的事務包含時光、檢索號、收發人和主題,並且這種掛號自己也是有官僚求獲取的公函(第5章第2條),任何人都可以請求檢查“天天”的當局公函掛號。
除了這些方面的成長,瑞典以後信息公然的重點在于信息的再應用(re-use)[42]、加倍通明的管理經過歷程、當局機構之間橫向的信息共享,同時還就包養網 大眾追蹤關心的特定範疇的信息公然作為任務的重點,諸如對內和對外的支援公然就是瑞典2014-2016《開放當局舉動計劃》的主要內在的事務。[43]
(二)最年夜化的公然形式
盡管信息公然詳細軌制的成長存在多個線索,但其重要內在的事務依然是繚繞著信息公然最年夜化的形式睜開。正如前述,瑞典的信息公然與出書不受拘束、看法不受拘束聯合在一路,可以被回為最年夜化的公然形式。這種最年夜化的形式即不只誇大經由過程信息公然完成通明度,從而把持權利的行使,還在于其目標超出了權利把持,試圖使大眾更周全地熟悉社會,“知情地”介入平易近主政治。就此而言,瑞典、芬蘭的形式與丹麥、挪威、冰島分歧,可以說是東斯堪的納維亞形式;后三個國度更多地誇大信息公然對于把持權利行使的效能,可以稱作“最小公然形式”。[44]這種最年夜化的公然形式,不只奉行以公然為準繩,以不公然為破例,並且公然與否終極以大眾的“公然會商”能否更優為斷。同時信息公然自己的內在的事務不只包含獲取的權力,還包含信息傳佈的權力,也即“信息不受拘束”。
起首,就實用對象而言,瑞典的信息公然不只實用于當局,也實用于法院和立法機關。固然“公共機構”的界說并不包含具有政治性質的議會,但在信息公然方面后者實用“公共機構”的請求。除此之外,處所或縣議會在法令上具有決議性影響的無限公司、合伙、營利組織和基金也被視作公共機構,凡是這請求控股到達50%以上(在丹麥則請求控股為75%以上);而國有公司、營利組織、基金或私家機構,只需名單和響應運營運動被列進《公然獲守信息與保密條例》的附錄,就得實用信息公然的請求。[45]
其次,機密規定的界定需求與大眾知情的收益權衡。這里有三種情形可以作為典範。第一,保密與否并非由保密的好處決議,而是需求衡量保密和公然會商的收益。總得來說,假如要謝絕獲取公函的懇求,公共機構必需知足兩個前提:(1)須有法令的明白規則;(2)法令的規則可回進《出書不受拘束法》界定的7種限制來由。不外,限制公然的破例需依據個案加以裁斷。公共機構在文件上加蓋“秘密”印章,并不具有決議性,只是提示作決議的官員文件包括敏感信息。[46]瑞典在參加歐盟后,即使來自歐盟的保密指令,也需求依據國際法停止能否公然的衡量。第二,限制保密的條件前提。除了多數屬于“盡對機密”的情況,年夜部門的機密都附有條件前提,即“傷害損失的風險”。當然,在保密刻日到期前,形成傷害損失的風險曾經消散,從而使得保密沒有需要是完整能夠的。傷害損失的風險有兩種表達情勢:(1)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實不會形成傷害損失,那么文件就應當保密(Adverse Harm Test);(2)假如可以或許證實公然會形成傷害損失(Straight Harm Test),那么文件就應當保密。兩者的差異在于,前者推定的動身點是保密,后者推定的動身點是公然。瑞典在參加歐盟后,行將有關國際關系事項的保密規則,疇前者改為了后者,從而更有助于公然。[47]第三,在機密轉移方面,接受機所以,她覺得躲起來是行不通的,只有坦誠的理解和接受,她才有未來。密的機關并不用然有保密的義務。當接受到轉來的機密時,接受機關要從頭衡量保密與大眾知悉公共機關運作的好處,而非必定保密。除非保密的請求直接實用于接受機關或有其他特別規則,不然在接受機關那里,所轉來的信息就是公然的。假如一個機關可以直接獲得另一個機關的機密,那么也實用異樣的規定。
再次,保證公職職員表達與傳佈信息的不受拘束,保證匿名傳遞信息的權力。這一規則針對的不是大眾獲守信息,而是公職職員表露地點機構并不盼望公然的信息,從而尋求最年夜的公然。為了包管這種不受拘束的行使,《出書不受拘束法》規則了新聞起源或作者匿名的權力,經由過程采掏出版者/編纂擔任的軌制維護“告發者”。公職職員可以檢舉當局犯警與掉當的辦法,而當局不成以清查告發者的成分,除非后者違背保密任務和迫害國度平安。如許規則,是由於保密條目的存在,常常無法為公職職員留下足夠的空間以供給公共爭辯的基本,并且介入公共爭辯。當然,這并不是說公職職員有任務向民眾媒體供給信息,而只是說假如他們以為公然獲取公共機構運作的好處比保密所維護的好處加倍主要的話,他們無機會如許做。 例如“維基解密”之所以選擇瑞典作為重要基地,這種對“告發者”的嚴厲維護就是一個主要緣由。
(三)題目
這種最年夜化的公然形式也不是沒有題目。正如在1766年會商《出書不受拘束法》時,貴族煩惱信息公然會招致代表不愿意說出真正的的設法,因此影響其各抒己見,瑞典的信息公然此刻也面對著“空檔案”的題目。依包養網 照《出書不受拘束法》的規則,當局公函在掛號、回檔前有一個“清算法式”。在實行中,良多在會商經過歷程與終極成果有關的看法與計劃、備忘錄、記載和草案等,都經由過程該經過歷程都被燒燬殆盡。成果終極的檔案非常干凈,招致大眾和研討者都無法清楚決議計劃的現實經過歷程。同時,包含瑞典中心部分在內的當局機關範圍都不年夜,在實行中構成了行動與德律風交通的做法,以防止留下書面的記載;即使是有公然的會商,也會釀成過場。[48]這闡明權利的現實運作經過歷程加倍捉摸不定,就此信息公然準繩并不克不及夠供給有用的保證。假如信息公然過度,形成了太多的負面鼓勵,以致于傷害損失了公共機構行事的才能,公然反而成了最年夜的假裝,不得不說這是最年夜化信息公然形式一個不年夜不小的“悖論”[49]。
當然,除了前述題目外,瑞典法令上也有不少可議的規則。例如2013年修正法令,增添了觸及歐盟事項的保密性,遭到了民眾媒體的激烈批駁。在詳細的軌制上,對于內閣部分以及當局辦公室不予公然的決議,只能外部申述,而不克不及向行政法院提告狀訟,猛攻議會至上的不雅念。在信息公然訴訟中,作為被懇求信息的主體,當事人沒有就公然題目停止回嘴的標準(無反信息公然訴訟)。再如,瑞典尚未供給電子獲守信息的道路;等等。沒有任何一項軌制是精美絕倫的,主題和篇幅所限,這里不再細述。
五、結語:走向多元的信息公然
瑞典信息公然準繩自1766年出生200年后,世界上第二部具有代表性的《信息公然法》才于1966年在美國出生。到1990年月,世界上共有14個國度公佈了信息不受拘束方面的立法。晚期公佈信息公然立法的國度,都是絕對比擬成熟的平易近主國度,如芬蘭、丹麥、挪威、澳年夜利亞、加拿年夜等;信息公然立法往往是因特定的事務,即腐朽或丑聞等而獲得增進或許在實行中獲得強化。例如美國的信息不受拘束法是跟著水門事務以及伊朗門的丑聞獲得了強化,加拿年夜信息公然法被提上立法議程也是由於爆出當局監控的題目。1990年以后,跟著第三波平易近主化的過程,越來越多以前屬于社會主義陣營和第三世界的國度公佈了信息不受拘束的立法。即使在2001年9.11事務后,這一世界性的趨向也沒有結束。促使越來越多的國度公佈信息公然立法的原因良多,例如國際的壓力、憲法權力的請求、信息反動的影響,當然也有特定事務或事項的推進,例如反腐朽和周遭的狀況信息的公然等。到2014年,世界上公佈專門信息不受拘束立法的國度曾經到達了95個。2015年的結合國峰會將公然獲守信息作為2030年可連續成長的主要目的之一。“知的權力”曾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度和組織作為一項基礎權力和不受拘束寫進了憲法和國際性的公約和文件。
在這新的一海浪潮中,信息公然的效能年夜年夜拓展了。就消極的層面而言,人們寄看信息公然可以起到限制公共權利,包含反腐朽的感化。但無論信息公然仍是通明當局,自己并不克不及起到反腐朽的感化,除非腐朽的官員遭到制裁,守法的行動遭到究查。信息的開放可以起到反向鼓勵感化或預防性後果,但是也不該有過高的等待。就積極的層面而言,信息是一種管理的資本,信息公然可以“賦權”(empower)私主體。公共機構此刻積極天時用傳遞和制作信息的方法,影響私主體或平易近主決議計劃者。當然,這會帶來新的題目,諸如信息的東西的品質戰爭等。但無論消極仍是積極的層面,都是重視信息公然的東西主義價值。在此經過歷程中,在諸如通明、問責、善治等更富麗的修辭之下,信息公然加倍基本性的平易近主價值被有興趣或有意地沉沒了。
正如瑞典的經歷所見,信息公然是“有用平易近主”的主要前提,就此信息公然自己就是幻想和目的。固然信息公然是古代社會“公共範疇”的基本性規范框架,但僅有信息公然是不敷的,“公共範疇”還需求信息的交通和傳佈,就具有公共意義的事項停止“公然爭辯”,從而構成“公共看法”。歐美國度“公共範疇”的構成凡是都是在處理“看法不受拘束”的時辰,附帶部門處理了信息起源的題目,剩余題目則由后來的信息公然立法處理。瑞典則在“不受拘束年月”機密政治的特別前提下,于1766年的《出書不受拘束法》同時處理了信息的獲取與交通的題目,這就是瑞典最年夜化公然形式的汗青人緣吧。而這一經歷,除了深化對于信息公然普通性的認知外,對于完美我國的信息公然軌制,增進中公民主政治的成長,也具有主要的參考價值。
注釋:
[1] 具包養 有代表的性是馮軍:《瑞典消息出書不受拘束與信息公然軌制論要》,《舉世法令評論》2003年夏季號,第492-505頁;該文的內在的事務同時收錄于周漢華主編:《本國當局信息公然軌制比擬》,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3年版,第13-42頁。
[2] His Majesty’s Gracious Ordinance Relating to Freedom of Writing and of the Press (1766), translated by Peter Hogg, in Juha Mustonnen (ed.), The World’s First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nders Chydenius’ Legacy Today, Anders Chydenius Foundation, 2006, pp. 9-17.
[3] 限制信息公然的來由共有7種:(1) 國度平安;(2)中心財務、貨泉或外匯政策;(3)公共機構的檢討或監控;(4)預防或檢控犯法;(5)公共機構的經濟好處;(6)維護小我與經濟周遭的狀況;(7)動植物維護。
[4] Michael Robe包養網 rts, The Age of Liberty: Sweden 1719-1772,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Introduction.
[5] Neil Kent, A Concise History of Swede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p. 102-106.
[6] Peter Seipel, Public Access to Public Sector-held Information and Dissemination Policy – the Swedish Experience, paper presented at Access To Public Information: A Key To Commercial Growth And Electronic Democracy Conference – Stockholm, 27/28 June 1996, available at http://www.echo.lu/legal/stockholm/en/seipel.html (last visited on May 20, 2016).
[7] Mariya Riekkinen and Markku Suksi,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s as A Human Right, Åbo Akademi University, 2014, pp. 11-12.
[8] Lars Magnusson, Commentary, in Maren Jonasson and Pertti Hyttinen (eds.,) Anticipating The Wealth of Nations, Rout包養網 ledge, 2012, p. 250.
[9] Lars Magnusson, Commentary, in Maren Jonasson and Pertti Hyttinen (eds.,) Anticipating The Wealth of Nations, Routledg包養網 e, 2012, pp. 235-236.
[10] David Goldberg, Peter Forsskal: Goettingen Prodigy and Author of One of the Least Known Jewels of Enlightenment Literature, Paper delivered at the meeting of The Academy of Sciences at Göttingen, 13th December 2013, pp. 21-23.
[11] 拜見密爾頓:《論出書不受拘束》,吳之椿譯,商務印書館1989年版,第46頁。
[12] Jonas Nordin, 1766 års tryckfrihetsförordning: Bakgrund och betydelse [The Freedom of Press Ordinance of 1766: Background and Importance了,說吧。媽媽坐在這裡,不會打擾的。”這意味著,如果您有話要說,就直說吧,但不要讓您的母親走開。], Åtta.45 Tryckeri, 2015, pp. 19-27.
[13] 該文現有16種文字,關于中文版,可參閱http://www.peterforsskal.com/(2015年12月31日拜訪); See also J. Nordin, Peter Forsskål 1732-1763: En Linnélärjunge i kamp för civila rättigheter [An Disciple of Linnaeus in the Struggle for Civil Rights], Svenska Linnésällskapets årsskrift [Yearbook of The Swedish Linnaeus Society] (2013), pp.39-52.
[14] Marie-Christine Skunck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Social Equality in Sweden, 1766-1772, in Pasi Ihalainen etc. (eds.,), 包養網 Scandinavia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Nordic Political Cultures, 1740-1820, Ashgate, 2011, pp. 135-136.
[15] Pertti Hyttinen, Anders Chydenius: Defender of Freedom and Democracy, The Chydenius Institute of the University of Jyväskylä, 1994, pp. 30-42; Juha Manninen, Anders Chydenius and the Origins of World’s First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in Juha Mustonnen (ed.), The World’s First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nders Chydenius’ Legacy Today, Anders Ch包養網 ydenius Foundation, 2006, pp. 21-52.
[16] Carl G. Uhr, Anders Chydenius, 1729-1803, A Finnish Predecessor to Adam Smith, Economic Inquiry, Vol. 2 (1964), pp. 85-116.
[17] Anders Chydenius, Memorial on the Freedom of Printing: Humble Memorial, in Maren Jonasson and Pertti Hyttinen (eds.,) Anticipating The Wealth of Nations, Routledge, 2012, p. 219.
[18] Lars Magnusson, Anders Chydenius’s Life and Work: An Introduction, in Maren Jonasson and Pertti Hyttinen (eds.,) Anticipating The Wealth of Nations, Routledge 2012, pp. 7, 236.
[19] Jean-Baptiste Du Halde, Description geo-graphique, historique, chronologique, politique, et physique de l'empire de la Chine et de la Tartarie chinoise. 4 Vols. Paris: P. G. Le Mercier, 1735.
[20] Lena Rydholm, China and The World’s First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The Swedish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 1776, Javnost -The Public, Vol. 20 (2013) No.4, pp. 45-64.
[21] Lena Rydholm, China and The World’s First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The Swedish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 1776, Javnost -The Public, Vol. 20 (2013) No.4, pp. 45-64.
[22] Marie-Christine Skunck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Social Equality in Sweden, 1766-1772, in Pasi Ihalainen etc. (eds.,), Scandinavia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Nordic Political Cultures, 1包養網 740-1820, Ashgate, 2011, pp. 134-135.
[23] Anders Chydenius, The Sources of Our Country’s Weakness, in Maren Jonasson and Pertti Hyttinen (eds.,) Anticipating The Wealth of Nations, Routledge 2012, p. 126.
[24] Anders Chydenius, Berättelse om chinesiska skrif-friheten: Öfversatt af danskan, Stockholm, Lars Salvius, 1766, preface.
[25] Nogle Chinesiske Stats-Regler og Oeconomiske M於可以按原計劃舉行在我來看你之前,你不生世勳哥哥的氣嗎?”aximer eller Skikke: Uddragne af le Pere du Halde, F. C. Lütken, Oeconomiske tanker til høiere eftertanke, Part 6, Chap. 1, Copenhagen 1759, pp. 8-21.
[26] Lena Rydholm, China and The World’s First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The Swedish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of 1776, Javnost -The Public, Vol. 20 (2013) No.4, pp. 45-64.
[27] Anders Chydenius, Berättelse om chinesiska skrif-friheten: Öfversatt af danskan, Stockholm, Lars Salvius, 1766, preface.
[28] Olof Peterss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n Jon Pierre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Swedish Politics, 包養網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 92-94.
[29] James Van Horn Melton, The Rise of包養網 the Public in Enlightenment Europ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pp. 8-9.
[30] Karl Erik Gustafsson and Per Rydén, A History of the Press in Sweden, Gothenburg: Nordicom, 2010, p. 46.
[31] Karl Erik Gustafsson and Per Rydén, A History of the Press in Sweden, Gothenburg: Nordicom, 2010, p. 47.
[32] Olof Petersson, Constitutional History, in Jon Pierre (ed.), The Oxford Handbook of Swedish Polit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pp. 94-96.
[33] Mariya Riekkinen and Markku Suksi,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s as A Human Right, Åbo Akademi University, 2014, pp. 15-16.
[34] Joakim Nergelius, Constitutional Law in Sweden, Wolters Kluwer, 2011, p. 112.
[35] Karl Erik Gustafsson and Per Rydén, A History of the Press in Sweden, Gothenburg: Nordicom, 2010, p. 64.
[36] Fredrik Eriksson and Kjell Őstberg, The Problemat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Principle: The Swedish Experience, in Andrew Flinn and Harriet Jones (ed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Open Access, Empty Archives? Routledge, 2009, p. 114.
[37] Fredrik Eriksson and Kjell Őstberg, The Problemat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Principle: The Swedish Experience, in Andrew Flinn and Harriet Jones (ed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Open Access, Empty Archives? Routledge, 2009, pp. 114-115.
[38] Stanley V. Anderson, Public Access to Government Files in Sweden, i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 21(1973) No. 3, p. 423.
[39] Johan Hirschfeldt, 1766 års tryckfrihetsförordning och offentlighetsprincipens utveckling [The Freedom of Press Ordinance of 1766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Access], Förvaltningsrättslig Tidskrift [Administrative Law Journal], No. 1/2 (1998), pp. 1-28.
[40] Oluf Jørgensen, Public or Secret: Access to Information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Nordicom-Information Vol. 37 (2015) No.1, p. 21.
[41] 四種不需求掛號的文件:(1)對于機構的運動顯然沒有什么主要性,例如剪報、傳單和市場行銷資料;(2)非保密文件並且借由其保留方法可以很不難斷定機構能否收到或擬就;(3)文件大批存在于當局機構且當局經由過程特別規則寬免其掛號請求;(4)機構所擁有的以電子方法拜訪其他機構的主動數據處置記載。
[42] 公共信息的再應用指的是當局所擁有的信息用于最後搜集信息的目標以外的其他貿易或非貿易的用處。
[43] Sweden’s 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 Action Plan (2014-2016), Government Office of Sweden, p.5.
[44] Tuomas Pöysti, Scandinavian Idea of Informational Fairness in Law: Encounters of Scandinavian and Europea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Copyright Law, in Scandinavian Studies in Law, Vol. 50 (2007), pp. 231-232. 關于北歐五國信息公然詳細軌制的具體對照,see generally Oluf Jørgensen, Access to Information in the Nordic Countries: A Comparison of the Laws of Sweden, Finland, Denmark, Norway and Iceland and International Rules, Nordicom, 2014。
[45] Oluf Jørgensen, The Scope of Freedom of Information. To What Legal Bodies and
Functions Does the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p包養網 ply?, in Ulla Carlsson (ed., ) Freedom of Expression Revisited: Citizenship and Journalism in the Digital Era, Nordicom, 2013, pp. 97-103.
[46] Laura Carlson, The Fundamentals of Swedish Law, Studenlitteratur, 2009, p. 61.
[47] Ulf Öberg, EU Citizen’s Right to Know: The Improbable Adoption of A European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in Cambridge Year book of Euro包養網 pean Legal Studies, Vol. 2 (1999), Hart Publishing, 2000, pp. 306-307.
[48] Fredrik Eriksson and Kjell Őstberg, The Problemat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Principle: The Swedish Experience, in Andrew Flinn and Harriet Jones (eds.,) Freedom of Information: Open Access, Empty Archives? Routledge, 2009, pp. 118-122.
[49] Norbert Gtz, The Concept of Openness: Promise and Paradox, in Norbert Gtz and Carl Marklund (eds.,), The Paradox of Openness: Transparency and Participation in Nordic Cultures of Consensus, Brill, 2015, pp. 20-21.
作者簡介:畢洪海,法學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年夜學法學院講師。
文章起源:《舉世法令評論》2016年第3期。